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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不打官司能直接用担保物抵债吗?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在经济往来中设定物权担保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担保物权人往往因诉讼程序时间问题或诉讼需支付诉讼费用问题而不愿意提起诉讼来实现担保物权。如果不通过诉讼程序即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疑是保护担保物权人最为有效的方法。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制度,为帮助担保物权人快速、有效地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快捷有效的途径。即不打官司,也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下面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如下分析:

问题一: 《民事诉讼法》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012年修定的《民事诉讼法》单独设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专门对于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进行了程序法上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二:实践中哪些人可以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有权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问题三:当事人依据上述特别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因实现担保特权案件属于特别程序,因此无需提交起诉状等书面材料,但需提交申请书,并提交当事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证明文件,如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确立担保法律关系的协议、担保物权的权利凭证(产权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等)。


问题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有哪些优势?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优势在于:
         1、因法院作出的裁定是一审终审,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上诉,无二审程序,因此该特别程序审理周期短,节省时间;
         2、法院受理担保物权人的申请,按件收取费用而不是按标的收取诉讼费用,所以该特别程序较诉讼程序更经济,成本更低。
         3、当事人可依据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更快捷,更便民,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更短。
 

问题五: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实体法基础是什么?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据此可知《物权法》对于通过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在实体法上进行了直接的确定。2012年修定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为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初步的程序依据,与《物权法》在实体法上对于该问题的规定达到了有效的衔接。


问题六: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即当事人的申请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一般来讲,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七: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此类特别程序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如果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问题八: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或裁定有错误怎么办?

 

 

 

     
        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后,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为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高效、快捷途径,当事人可以不打官司即执行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