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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同居期间给对方转的钱,还能要得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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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某向法院诉称:原告与被告农某某从2013年起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一直认真对待这段关系并拟向结婚成家发展。原告在恋爱期间将部分款项汇给被告,直至到2017年8月,共计为167960元(证据:银行转账记录)。但在这期间,被告在与原告保持恋爱关系的同时,与其他多人长期发生男女关系(证据:案外人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11月15日,被告购买奔驰小车一辆。到双方分手时,被告既不愿意归还上述款项,也不愿用车辆折抵上述欠款。原告认为,原告所汇给被告的款项,没有合同的依据,也没有法律的规定,双方分手解除恋爱关系,该款项应为被告的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

被告农某某辩称:双方确实是从2013年确立恋爱关系至今。但原告是一直没有将这一段恋爱感情向结婚成家方面进行。在恋爱期间,原告与被告发生关系,导致被告怀孕。但原告没有把怀孕的事情顺理成章让双方结婚,而让被告做人流手术,原告的行为、态度根本不是以双方结婚成家为目的。在四年的恋爱当中,双方之间一直同居,同居期间所花费的大部分款项由被告支付,包括房租在内均由被告支付(证据:微信支付记录)。至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生活费及主动为被告购车的首期款,属于赠与性质。原告认为在恋爱期间被告与多人长期发生男女关系并无任何的证据证明。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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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针对当事人诉因及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钱某某与农某某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基于同居关系,钱某某向农某某支付的167960元有其给农某某的零花钱,有其给农某某支付同居期间租金等费用,有赠予或出借给农某某的款项,但农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均有合法根据。若钱某某认为农某某应返还其赠与或出借的款项,则应依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关系来主张相关权利。而本案中,钱某某依据不当得利的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农某某返还款项,明显理据不足,故本院对钱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农某某返还16796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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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典型例子为:银行转账错误、支付宝转账错误。

回到本案,原、被告自2013年开始恋爱,其后双方同居四年多并发生了性关系,原告从2015年2月起开始多次向被告转账,至2017年8共计转账167960元,男女同居必然产生支出及存在互相馈赠财物以表达爱意,而且原告是多次转账,原告起诉又以不当得利为理由主张返还,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令法官信服。

二、赠与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同居四年多,情侣间馈赠财物以表达爱意实属正常,被告以部分款项系原告赠与的抗辩,显然可以成立,而且赠与已完成,原告不能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彩礼或者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既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婚约,所转账的款项属于彩礼(彩礼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基于当地习俗给付;2、以结婚为目的;3、男方向女方给付的金钱或财物),也无证据证明所转账的款项属于借款,即原告没有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或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如果能证明是借款,当然可以要求返还,而且,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