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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士多店”案件浅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案例

 
 

       案发时间:2018年8月16日晚9时许

       事情经过:被告人范某和高某在某士多店处,以在此闲聊的被告人曾某不搭理他们要矿泉水、不给他们面子为由,口头威胁曾某请吃宵夜。曾某被迫请范某和高某到某大排档吃宵夜,并请上述士多店老板谢某作陪。期间范某又叫上廖某等人过来一起吃宵夜,过程中,范某和高某等人以曾某得罪了他们为由向曾某索要赔偿人民币1000元后增至1500元,期间对曾某实施了淋啤酒、殴打等行为,后曾某被迫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500元交给范某得以离开。



判例解析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根据何木生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7号)的裁判摘要: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胁迫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则仅限于威胁,不包括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揭发隐私、栽赃陷害等非暴力的内容。

        二是实施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一般是以言语和动作来表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三是实现威胁的时间和空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交付财物,行为人就会当场加以杀害或伤害;敲诈勒索的威胁在时间和空间上,一般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四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和空间不同。抢劫罪必须是当时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可以是当时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一定的期限内取得。

        五是对构成犯罪数额要求不同。抢劫罪不要求数额较大;敲诈勒索罪则以数额较大作为其法定构成要件。

 

 

 

判例解析

 
 

(二)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4款可见,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件中,法院最后认定范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判决也更符合罪刑罚相一致原则,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的维护。

 

法律解析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具体如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四条第(一)项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