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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证明案件第三人与原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导致虚增了工程量,最终通过向法院提供第三方痕迹鉴定以及价格比对等从旁佐证对方虚报事宜。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现已结案,法院认定虚报事宜。) 2.鲁某、廖某诉广东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原告手上没有任何书面资料,一审法院以我方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起诉。提起上诉后通过细心剖析梳理出合作期间的成本利润数据,最终改判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求) 3.曾某某、邝某某、杜某某、珠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某某、马某某合同纠纷(本案系通过股权转让达到房地产施工项目合作引起的纠纷,涉及金额近2000万元,代理被告,经一审二审,原告诉求的项目合作款及违约金全部被法院驳回。) 4.江门市某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业主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十几名业主起诉请求就未铺设线路到户违约金的集体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发回重审等程序,最终将未铺设相关线路的违约金标准等责任大大降低,并大大减少了涉案小区800多户其余业主后续产生的连带上访、诉讼连带群体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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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该通讯公司是上市企业。因其下游关联企业拖欠原告货款,但从证据上我方无法证明上市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后因我方找出了该上市企业与下游关联企业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最终调解收到上市公司款项后撤诉。) 6.中山市某股份联合社诉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案涉及新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我方代理经联社成功就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二审、再审等程序驳回其请求。) 7.中山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该房地产公司系本土大型房地产,因共同合作开发商业住宅项目因政策原因未能继续进行,该房地产公司诉求支付巨额违约损失。我方代理被告经济合作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免除近百万诉讼费及1000万元的违约金。 8.中山市某村委会诉某工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某村委会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土地有偿转让给工贸公司。工贸公司支付款项并取得使用权证,然而合同实质上将土地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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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非法转让,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我方代理原告,一、二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要求工贸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 9.刘某与廖某、邱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主张两被告廖某、邱某利用大股东及实际经营者优势,将公司货款500多万元侵占并记为邱某的“投资款”要求连带返还。我方代理两被告,从举证责任分配及内部对账记录的证明力进行分析,提交备注投资款的银行回单完成初步举证,并指出原告所举内部邮件、对账清单等证据反而证明公司已将多数款项作为货款对账处理,各方未提异议应视为同意用途变更处理的方式进行抗辩。最终经八次庭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0.砥某公司诉和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砥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我方代理被告,成功抗辩合同相对方应为原告与第三方公司共同承包,并指出原告自行编制的结算书虚高、部分工程及材料款由被告委托第三方施工或购买;工程造价评估鉴定过程中我方指出部分与竣工图纸不符的现场施工工程情况向鉴定机构进行析明扣减。最终判决被告仅需支付54.6万余元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余绝大部分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