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个沉重的教育话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然而,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校园欺凌的所造成的危害,对此置若罔闻,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近日,多名家长反映:广州市某小学一名男同学经常殴打、欺负同班同学,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一些学生出现了厌学情绪,甚至有学生因此产生了轻生行为,家长曾多次向学校反映情况,并未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已有家长报案,警方已经介入处理。
律师分析
一是对校园欺凌的定义不清晰。某些校园欺凌的行为总被一概认为是同学之间的打闹玩笑。根据《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具体定义,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形不同,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或有可能涉嫌侮辱罪,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园欺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园欺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即使欺凌者未满14周岁或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欺凌者难逃被管教之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即使打人不重,只要动手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也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校园欺凌现象,学校也有教育、管理职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专门规定了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条款,如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17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作出了判决: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显示,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