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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已报警!痛定思痛,携手抵制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个沉重的教育话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然而,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校园欺凌的所造成的危害,对此置若罔闻,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近日,多名家长反映:广州市某小学一名男同学经常殴打、欺负同班同学,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一些学生出现了厌学情绪,甚至有学生因此产生了轻生行为,家长曾多次向学校反映情况,并未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已有家长报案,警方已经介入处理。

 

此事一出,引发公众哗然同时又令人深思。长期以来,校园欺凌问题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原因出现在哪里呢?

 

 

律师分析

 

     一是对校园欺凌的定义不清晰。某些校园欺凌的行为总被一概认为是同学之间的打闹玩笑。根据《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具体定义,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是要明晰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要让欺凌者清楚欺凌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学生个人、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
    
2017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作出了判决: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显示,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形不同,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或有可能涉嫌侮辱罪,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园欺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园欺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见,即使欺凌者未满14周岁或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欺凌者难逃被管教之责。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对校园欺凌作出了相关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即使打人不重,只要动手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也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校园欺凌本质上就是一种侵权责任,各方主体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就行为人而言,如果为成年人,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为未成年人,家长、学校的责任也不容忽视。


面对校园欺凌现象,学校也有教育、管理职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专门规定了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条款,如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有责任去引导学生作出正确的行为规范,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加强法治教育,让更多学生知道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而不只是简单地给一个处分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