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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 | 林志玲4万vs莫言210万:同被侵权,判赔额为何差出天价?

近日,两宗性质类似的明星被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网上火了一把,著名作家莫言获判赔210万元,知名女星林志玲获判赔4万元。欲知同样“被代言”,为何赔偿差距如此大?让我所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案情回顾

今年2月底,莫言“被代言”一款养生锅,其随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经过3个多月的诉讼,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玉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莫言财产损失2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那边厢,林志玲“被代言”某品牌电器,起诉该企业侵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该品牌电器赔偿4万元。 

 

无独有偶,范冰冰也曾遭遇某企业肖强侵权,结果获判赔7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那么,为什么同样都是“被代言”,莫言获判赔210万元,而范冰冰一案判赔金额只有7万余元,而林志玲一案则仅为4万?莫言一案判赔金额为何远远超过《规定》中酌定赔偿数额范围的50万元?对此,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史国荣法官,请其“说说法”。

 

史国荣法官表示,《规定》中“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的表述,法律用语“可以”具有指导性,但是其实际意义并非“应当”。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只是为法官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提出了酌情判定赔偿范围,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判赔金额超出50万元,也并没有违反司法解释的本意。

 

史国荣表示,前述三个案件的判赔金额相距确实相差较大,究其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判赔金额不能超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莫言一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610万元,林志玲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赔偿的金额为10.5万元,范冰冰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赔偿的金额为43.3万元。法院均是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其主张的赔偿标准和范围内,判定的赔偿金额。

 

第二,被告的行为的过错程度。范冰冰一案,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使用了范冰冰的肖像,其侵权行为具有相对的“软性”和隐蔽性,侵权范围也仅限于微信公众号。林志玲一案,法院判决已经认定,涉案企业的侵权情节轻微。

 

第三,三宗案件中,原告在形象受损程度方面存在不同。莫言案,并非单纯简单的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的问题,被告在产品宣传中虚构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并且在视频中以画外音的形式将原告没有说过的话强加于原告。莫言本身享有较高声誉,且在商业代言方面非常谨慎,而被告的产品是养生锅,虽获得多项专利,但市场影响力不高,其品质无法得到相应证据印证,其经营模式也常受到质疑。在被告制作的视频中,原告呈现出来的形象与有良好声誉的作家形象相距甚远,被告编造原告所说的话,给社会公众形成了一种原告“代言无底线”的形象,对原告的社会形象造成较大损害。




而范冰冰一案,樱雪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使用范冰冰等人的肖像,并不存在丑化或者侮辱等不当使用行为,林志玲案也是如此。因此,从被告的主观恶意、过程程度,以及原告形象受损程度来讲,显然,莫言案中的侵权行为性质更为恶劣。

 

第四,从侵权方式和范围层面分析,莫言案涉及视频、网页、宣传海报三种侵权方式,林志玲案和范冰冰案的侵权方式则都仅有图片,侵权的形式较为单一。范冰冰案,侵权传播范围仅限于微信公众号,并没有通过其他的方式传播,影响有限;林志玲一案,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也只限于www.1688.com网站,它的受众也比较有限。因此,相比莫言案,范冰冰案和林志玲案中原告形象受损害程度和范围都相对更低。

 

此外,史国荣还表示,法官在审判侵权案件的过程中,还会考虑到案件的价值导向问题。莫言是中国首位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在华语文学乃至世界文学都享有盛誉。莫言获得诺贝尔奖之后,让社会对文学领域更加关注,对知识分子更为尊重,有利于促进国民文化素质提高,营造尊重知识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法院对三宗案件赔偿金额给出差距较大的不同判决结果,也树立了“尊重人格、保障权益、敬畏法律”的正确价值导向。

 

记者还采访了我所主任朱志强律师

我所主任朱志强律师有话说:

“性质类似的三宗案件判决的差异的主要缘于三个方面”

一,被侵权人的“公众形象”不同。莫言作为我国唯一一个获得诺贝尔文学奖项的作家,享有很高的声誉,社会影响力及社会形象都十分正面,且市场上极少见到其代言的商业产品。

 

第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被侵权人形象的受损程度不同。莫言案中,原告实际上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被丑化了社会形象;而在范冰冰案和林志玲案中,侵权人利用原告图片的侵权方式均不属于丑化或侮辱性质,不造成范冰冰、林志玲的严重精神损害。

 

第三,侵权范围以及财产损失、获利情况不同。莫言案涉及多种侵权方式,侵权传播范围更广,造成原告损失更大,被告获利也更多。而范冰冰案、林志玲案的侵权方式均相对单一,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也较小,侵权情节较轻。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莫言案一审判决是司法实践的一大突破,是法院实践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表现,可能更利于保障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开展。但是,本案判决结果毕竟只是一审,最终终审结果如何,尚须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