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上一则关于广州法院女书记员谢某凌晨遇害的新闻引起热议,网传谢某是搭乘滴滴后遇害的。后经警方初步侦查通报:司机谷某开出租车搭载谢某,途中谷某抢走谢某手机,将其推下河涌并逃离现场。谷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在事件起因、具体经过不明的情况下,案件事实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我们不妨先来个假设:
一、对于谷某“抢走”手机的行为
情形一:谷某趁谢某不备抢走其手机。
手机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谷某构成【抢夺罪】。否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情形二:谷某携带凶器、暴力威胁抢劫谢某手机,并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点规定,此时抢夺转化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情形三:谷某在事件发生前早有预谋,并通过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得受害人手机。
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 对于谷某将谢某推下河涌的行为
根据谷某实施该行为时以及对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可分为过失和故意。针对过失和故意可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情形一:若谷某在抢夺过程中,并无伤害或杀人故意,仅因过失将谢某推入河涌。
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形二:若谷某在行为过程中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
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情形三:若谷某的前一行为被认定为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下发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施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