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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 | 天呐,一不小心就犯法了,看完你还敢刷单吗

自从马云爸爸创建了电子商务王国以后

 

意识到线上商务平台有商机的人

 

纷纷选择抱住马云爸爸的大腿

 

 

随着阿里巴巴生态系统的不断扩大

 

加上电商平台的门槛低、电商制度不够完善

 

线上电商平台渐渐地

 

成为一个鱼龙混杂的大染缸!

 

 

电商界流传一句话“不刷单等死,刷单找死”,这是不良竞争给电商带来的无奈。

“网络刷单”在互联网信息爆炸时代,已经成为了一个很频繁的事件了。

目的就是为了对其商店及商品进行“虚假包装”给潜在消费者制造一种产品质量好、销量好且服务好的假象,从而赢得利润。

 

 

那么网络刷单,究竟会损害哪些人的利益呢?我们又该如何去看待互联网电商平台刷单现象呢?

大家不妨一起来听听我所深度团队成员的分析:

 

 

 
 

随着“刷单”行为愈演愈烈,“恶意刷单”已经甚上尘嚣,更多的网店经营者,通过雇佣刷单人对其他商家进行恶意评价,以达到降低其他竞争者商誉,获得不正当竞争的优势。

刷单人群体是迎合网店的“刷单”需求产生的,大多数为“闲置劳动力”,如家庭主妇、学生、退休老人等无职业群体,利用闲散时间谋取小利。小范围的刷单只是网店经营者通过亲戚朋友进行刷单,更多的则是通过雇用专门的刷单人群进行操作。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刷单方式层出不穷,通过寄送空包裹等行为以“正常交易形式”掩盖虚假购买行为,甚至专门开发了刷单软件,随意操控平台经营活动。

 

 

刑法风险

 

 

电商平台、网店经营者及刷单人作为“网店刷单”运作体系中关系密切的主体,已经将“网络刷单”推向刑事犯罪的雷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了正常经营者的声誉,作为一种畸形的经营模式,这种行为及一系列的衍生行为,更是给互联网经济环境及社会治安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引发以下犯罪:

(一)扰乱市场秩序罪

“刷单”行为本质上就是网店经营者和刷单人为“包装”网店而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和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极有可能涉嫌触犯【虚假广告罪】(《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刷单”、“刷信誉”等行为本身就已经被明令禁止,其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允的市场价值,是明显的不正常竞争行为,有些网店通过刷单人捏造虚假商业信息恶意刷单,通过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获得经营利益。如果导致其他网店经营者损失过大或者情节严重,就有可能涉嫌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消费者进行网购时存在时间、空间的不一致性,消费者只能通过网店的图片及其他消费者的评论进行了解,“刷单”行为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评价,更是夸大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商家在选择“刷单”竞争的同时必然过多地将资金投入到“广告宣传”中,如果还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必然导致网店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获得商业利润。有可能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所涉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随着“刷单”行为的泛滥,刷单人开始有组织的形成刷单团体,以“内部福利群”、“凑单拼福利”等形式出现,通过微信、微博、QQ等聊天平台招募刷单人员、发展下线,并划分内部等级,进行层级管理,许诺给予部分的分红或者提成,已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财产罪

当刷单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有了一定的“话语权”,甚至可以达到操纵商家及平台的程度,不再满足于刷虚假好评获得利益,而是以给予“恶评”或者其他更极端的手段要求获取更多的报酬。网店想通过不正当的“刷单”来扩大经营,却成了被敲诈勒索的受害者。(《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刷单组织越走越偏,为达到控制组织成员的目的,设置会员缴纳保证金、押金等准入门槛,返还的前提是发展一定数量的线下人员或者刷单达到一定数额。很多时候刷单人在交纳一定的押金及完成“业务要求”之后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此时,刷单组织便可能涉嫌【诈骗罪】(《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络刷单”行为及其衍生的一系列行为所存在的刑法风险甚为宽泛,不一而足。刷单行为以其隐蔽性加之没有专门的法律管控,一直活跃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严重影响了网络经济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等一系列顶层设计的下发,隐藏在底层的肮脏行为必将无地可遁。“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雪崩的时候,也没有一片雪花能够幸免”。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中检索关键字“网络刷单”,显示共有38宗相关案件,其中诈骗罪32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