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 行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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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该怎么用?时间:2025-12-26 年近岁末,各行各业都在做最后的冲刺。尤其是一些生产型企业,由于订单的短期暴增或人员短缺,喜欢短期增聘或招用“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中,笔者经常发现用人单位认为招用人员只是临时性质,故只要发够工资即可,不会考虑合同、保障、离职安排等事宜。但在实践中,如处理不当,临时工会给企业造成潜在法律风险。以下就让笔者来分析招用临时工的注意事项。 ![]()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临时工”的法律定义,因此对于临时工是什么性质,还是需要根据实际用工的条件及待遇,来对应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临时工依据实际用工情况,较大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对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般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25年5月25日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确定。笔者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总结出以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
反之,以下情况,则一般构成劳务关系:
由上述内容可见,临时工在不同用工场景下,构成的法律关系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且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少用人单位所自认为的短期、松散用工,由于用人单位实际有一定支配、管理情况,可能会构成劳动关系。而众所周知,在构成劳动关系情况下,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涉及一系列法定义务,故用人单位在招用时需谨慎对待。如参照前述形式,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笔者建议用人单位须参照正式员工,完善所有用工条件和手续,并参加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防范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未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的法律风险。 而如果在比对后,用人单位发现双方关系比较松散,接近劳务关系,是否就可以一切放松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提供劳务方与用人单位之间如约定不清,也可能出现对提供劳务期限、劳务报酬计算等出现争议的情形;此外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务人员也可能存在导致第三方受伤、或自身受伤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此,笔者建议即使是劳务关系,双方应当签署《劳务合同》清楚约定聘用条件,且用人单位应为提供劳务人员投保商业保险。在约定明确、且保障到位下,笔者相信企业的用工风险应可大大降低。 ![]() 法条索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专业委员会简介 ![]()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汇集了深研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资深律师,展现专业深度与实力,提供全方位、高水准服务:擅长解决劳动合同纠纷、薪酬福利争议、社保问题、工伤争议等各类劳动争议;为企业定制合规规章制度、审查合同文本、设计用工模式,降低法律风险;举办专题讲座提升企业法律素养;关注法规动态,提供前瞻性建议;协助处理行政检查、处罚,构建和谐外部环境。凭借精湛专业技能、丰富实践经验和尽职的职业道德,形成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独具特色的专业法律委员会。 律师简介 ![]() 刘治伟 律师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兼任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山市第一届行政监督员,中山市律师界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成员,中山市东区法律顾问团成员,华南农业大学校友会中山分会理事。2010年进入律师行业,并在2年后获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至今。恪守效率高、服务优、能力强的执业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刘治伟律师多年来主攻诉讼案件,平均每年经办超过80件各类民商事案件,在民事诉讼尤其是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领域有丰富经验,其中对劳动领域有深入研究。所承办的一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在2022年入选“中山市劳动争议代表性案例”;此外,刘治伟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尤其突出,曾主办我省某县多个村民小组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纠纷、我市某经济社外嫁女纠纷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性的行政案件。在2013年参加“中山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获得团体季军;2020年参加有“律师界黄埔军校”之称的中山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培训班;2019年起多年连续获得“中山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在诉讼以外,刘治伟律师早年曾多次为报章提供法律观点,现长期为某省会电视新闻节目提供法律意见及评论,并多次在中山市律师协会、凯行所微信公众号表相关专业文章及普法视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