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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条例》公布:化解商事纠纷,“东方智慧”了解一下

时间:2026-01-08     【原创】

引言

调解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纠纷解决机制融合的典范,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有着独特优势,被国际社会广泛誉为“东方智慧”。2026年1月6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填补了我国商事调解专门立法的空白,标志着商事调解迈入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以下将围绕《条例》制度创新与实践亮点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解读。


调解什么?

《条例》对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作出清晰划定,覆盖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则被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谁来调解?

1商事调解组织

《条例》确立商事调解组织的执业许可制度,要求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展调解活动,并明确商事调解组织为“非营利法人”性质。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管理制度,并配备不少于五名符合条件的专职调解员。


在此基础上,商事调解组织还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和投诉处理等内控制度,并应将组织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提升运作透明度。


2商事调解员

《条例》对商事调解员提出职业资格、从业经历和执业能力三项基本要求。商事调解员原则上应具有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且累计从事相关实务工作满一定年限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职务,具备处理复杂商事争议的实际经验。


在履职过程中,商事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参与虚假调解,并履行保密义务。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商事调解员应当及时披露并退出调解;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商事调解员应当回避。


怎么调解?

调解原则:《条例》确立商事调解活动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合法、诚信、保密。


调解启动:商事调解必须由当事人共同申请才能启动,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强制调解。


调解启动:商事调解必须由当事人共同申请才能启动,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强制调解。


调解员选任:自主选择为主,组织推荐为辅,当事人共同从调解员调解名册中选定或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推荐。


调解依据:商事调解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允许参照行业规则、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调解方式: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调解的,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调解形式:商事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调解效力?

调解协议的形式要件
商事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制作商事调解协议,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商事调解员应当在商事调解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商事调解组织的印章。


调解协议的内容限制

商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商事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可否执行?

域内执行

《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域外执行

对于商事调解协议涉及域外执行的,《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和解协议跨境执行方面的重要国际公约。中国已签署《公约》但尚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对于需要在域外履行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据该公约直接向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但域外当事人目前暂不能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结语

《商事调解条例》为商事调解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和制度保障,标志着商事调解完成了自发实践到规范运行的历史跃迁。随着配套细则出台和示范文本推广,商事调解的制度框架将日益完善。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商事调解将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为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专业委员会简介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致力推动凯行民事专业品牌化建设,成员深耕民事诉讼领域,内部日常性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学术活动,聚集了一批民事领域的资深律师,在合同债务、房屋土地、公司经营、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中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同时,对外积极履行普法义务,将经典案例和法律法规以通俗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讲授,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民事法律服务。


律师简介


赵丽玉 律师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副书记、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共青团中山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山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山市律师协会商事调解与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山市律师协会民营企业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民商事诉讼以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领域,发表过《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应考虑的几个问题》等论文。现担任中山市十余家政企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合同起草、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规范,劳动人事纠纷处理,商务谈判以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分析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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