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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业绩 | 凯行律师代理2400多万的私募投资基金系列案获胜诉

时间:2026-01-22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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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律师代理私募投资基金系列案

共计2400多万获胜诉




裁判结果




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基金份额转让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共计2400多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包括本系列案申请人在内的众多投资人与广州昔日知名基金管理人广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购买上述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份额。其中,广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经理均为赫某。

2020年,赫某与本系列案申请人在内的投资人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溢价转让给被申请人赫某,并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生效后,被申请人赫某未按约定支付基金份额转让款。

本系列案数位投资人委托我所邱文龙律师、陈检芳律师提起数起商事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基金份额转让款、逾期支付违约金,以及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仲裁费。最终,仲裁委全部支持上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共计2400多万元。





 

案件亮点




1、双方签署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是基金份额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权转让关系。

2、《基金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真实有效。
《基金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签署《基金合同》后已依约支付投资款,申请人的认购资金已获得基金托管人确认。此外,《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基金份额的权利。因此,《基金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据此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真实有效。

3、《基金份额转让协议》未违反有关基金份额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申请人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案涉基金份额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以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兼投资人,即为案涉基金的从业人员,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为合格投资者其符合受让申请人所持基金份额的资格,《基金份额转让协议》未违反有关基金份额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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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龙 律师


党支部副书记
管委会副主任
权益合伙人


专业领域:商业风险(含刑事),企业合规,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法律事务,跨国贸易纠纷诉讼及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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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检芳 律师

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业领域:合同、私募基金、债权债务、金融贷款、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民事纠纷。法律尽职调査、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事务。



专业委简介


凯行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致力于在私募投资基金设立和募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代表投资者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项目投资和退出、私募基金跨境交易及股权投资等各个方面,为客户在中国境内及境外提供私募基金业务和股权投资的多维度和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凭借所内律师在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

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协助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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