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演出≠“想唱就唱”:翻唱他人歌曲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近日,歌手A在商业演出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手B原创作品一事持续引发关注。该事件不仅成为娱乐圈的热点议题,更对演艺行业及公众进行了一次关于著作权法律规范的生动普法。商业演出中的翻唱行为,并非“想唱就唱”。
公众普遍认知,未经授权在商业演出中演唱他人作品,已构成侵权。具体而言,该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所规定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之表演的权利。
值得探讨的是,歌手A在演出中对原曲进行了改编,而非直接演唱歌手B的原创版本。此种情形是否同样构成侵权?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据相关报道,歌手A所演唱的版本并未改变原作的歌词与旋律主线,未对原作品进行实质性改变,亦未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因此,该演绎版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其本质仍属于对原作品表演权的侵犯。即便演绎者通过改编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并加以表演,亦须同时取得表演权与改编权的双重授权。
侵权事实明确之后,侵权方应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歌手A方迅速通过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并承诺进行整改,包括停止演唱该歌曲、删除相关物料及赔偿相应损失。从法律角度看,歌手A方在侵权发生后的应对措施已较为完备。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此类事件并非孤例。从演唱会、直播间翻唱到综艺节目中的改编演出,著作权纠纷屡见不鲜。上述事件反复提醒演艺行业从业者:
第一,商业演出中的每一首歌曲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无论作品年代久远、知名度高低或篇幅长短,只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均须获得权利人的合法许可。
第二,“不知者不罪”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演出团队应建立健全的版权审核机制,在每场演出前逐一核实所涉歌曲的授权情况,并保留书面授权文件以备查证。
第三,道歉与流量不能替代法律上的责任认定。再诚恳的致歉,亦无法改变侵权的事实。尊重版权,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职业素养的核心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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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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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杨瑞颖 律师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战略发展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中山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库成员。常年为多家灯饰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关注行业动态前沿,代理多宗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为企业提供知产方向专业意见。同时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多层次多方面为企业的前进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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