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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3期 | 自媒体运营中如何避开侵权“坑”?

 

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自媒体行业。在自媒体运营的过程中,“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已经是需要格外重视的问题。

 

 

 

《凯行说法》第003期 |
在自媒体运营中如何避开侵权“坑”  ▼▼▼


 

▲▲▲(访谈视频——凯行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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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起侵权案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网传某公司有位实习生使用了“微软雅黑”和盗版PS,接到方正集团和Adobe起诉,公司损失2860万。

前不久,自媒体达人papi酱也在运营自媒体的过程中涉嫌侵权,北京音未公司(VFine Music)认为papi酱公司短视频品牌papitube旗下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上传的视频配乐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请求赔偿。

......

 

 

 

 

(截图自腾讯网)

 

作为国内首个短视频MCN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此次案例也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期《凯行说法》就由我所擅长知识产权领域的冯兴律师,为大家讲解在自媒体运营中如何避开侵权“坑”?
   

 

《凯行说法》第003期

 

 

【本期主题】
自媒体运营中如何避开侵权“坑”?
【本期嘉宾】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冯兴律师
【本期主持人】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钟丽婷
【录制地点】
凯行所公益普法直播间
【视频投放渠道】
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腾讯视频、哔哩哔哩、优酷等
【制作单位】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摄影师:王婷、刘海燕
化妆师:刘海燕、李娟
视频剪辑:王婷

 

 

 

 

 

 

 
本期嘉宾
 

 

 

冯兴律师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


    冯兴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扎根5年有余,擅长处理疑难性、争议性较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验和法律实践经验,熟悉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的核心及疑难问题。作为国家创业辅导师及专利工程师,他多次走进社区及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新推广及创业引导,努力践行新时代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2019年7月被中山火炬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山中小微企业双创服务基地授予“创新创业服务专家”称号。

 

 

 

法律链接:

 
 
 

 

我国《著作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