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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了货为什么没收到款?

(作者:胡一帆律师)
 
真实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向B公司送货,B公司收货时由公司仓管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未有盖章及对账,后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累计达50万元,A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该案件为本律师亲身代理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研究了原告的证据材料,发现原告的证据材料仅有送货单予以证明买卖的事实与货款的金额,经向委托人了解得知,在送货单上签字的员工共有2人,该2人均已离职,且委托人并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该2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2人系公司员工,因此,本律师制定的诉讼策略为否认该送货单上签名的员工为B公司员工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A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2人为B公司员工,则A公司即有败诉的可能。庭审过程中,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2人与B公司的关系,向社保部门查询也没有2人在B公司的参保记录,后申请追加该2人为共同被告,但该2人亦未能举证证明2人系B公司的员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就本案而言,A公司最终为自己的不规范交易付出了货款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的代价,这也给企业在对外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时的交易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企业应当如何操作呢?

一、原则上来说,企业对外发生买卖行为应当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买卖双方的身份、货物如何交付、何人签收、货款如何支付、延期支付货款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并约定争议发生的管辖法院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直接体现供方与需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这样就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二、每次送货均应当由需方公司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取货物的事实,由需方公司加盖公司公章确认由哪几个员工负责收货,该员工收货的行为公司予以承认。

三、定期对账。现阶段,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一般具有持续性,拖欠货款数月比较常见。因此,每个月定期整理往来金额,由需方公司加盖公章对账确认数额。因为根据笔者的经验,在未发生纠纷之前,企业往往都会配合对账,而在发生争议或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下,需单位则往往会拒不配合了。

四、关注需方公司的经营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现实中,存在很多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停止经营,资不抵债或被恶意转移财产。若供方在需方已经停止经营或实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启动诉讼程序,最终也只能追究公司责任,而很难追究公司法人及股东责任,案件判决也无法执行。

五、注意保存需方公司的基本账户情况。公司基本账户是公司经营的必经账户,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基本账户,并可在发现需方公司可能存在无法支付货款的情况时通过查询了解需方公司的经营情况。

六、诉讼应当宜早不宜迟。因现阶段经济大环境不景气,部分中小企业因各种原因拖欠货款,最终关门歇业。作为供方公司,一方面要考虑与需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给予一定期限的缓冲。另一方面,在经过多次协商、催讨后,若需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搪付款,则作为供方公司而言,应当第一时间衡量自身证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向法院起诉,保全需方企业财产,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应当”认“公章,而非个人,与个体户之间的往来既”认”公章,也要”认“登记经营者。对外发生经济行为,既要自身做到诚实信用,合作共赢,也要防范风险,这样企业才能长远发展。
本文作者: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胡一帆律师 联系电话:13822717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