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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 | 从信医生到信药神,药神真的是神吗? ——《我不是药神》电影中司法价值的探索

最近《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很火,在豆瓣上居然罕见地得到了9.5的高分,口碑极好,成功地引起了大家的注意。电影中的主人公程勇最后的下场是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沦为阶下囚。而电影中的原型即生活在江苏无锡的陆勇,在当年是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的,后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结案的。为什么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这个问题引起了本人极大的兴趣,故翻看研究这个案件的相关资料,恍然大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然而,什么是假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三款第(二)条中有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都一律视为假药。

当年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查明的事实中,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协查“VEENAT100”等药物进口销售许可信息的复函》证明,公安机关来函中提到的“Cyno pharmaceutical Ltd”公司生产的“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库中未查到药物进口许可的相关信息。因此,虽服药的病友们认为该些药物与瑞士公司进口的格列卫药效大同小异,且暂时没有出现不良反应,但陆勇代购的印度赛诺公司的这几种药物未通过我国正规的药物进口许可程序,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确应视为假药。

 

 

 

陆勇代购药物行为缺一销售假药罪要件
 

 

根据销售假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要件——是否具有销售行为,而陆勇的代购药物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理由如下:

 

一、因为陆勇也为慢粒性白血病患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但瑞士公司正版的格列卫药物售价高达20000多元一盒,为常人不能承担。因此,陆勇利用自身较熟悉互联网的优势,在网上搜索信息,寻求帮助。而后找到印度赛诺公司生产的VEEMAT仿制药,随即陆勇通过网上认识的日本代购以4000元的价格购得一盒,亲测有效后,陆勇在其建立QQ群中,向病友们介绍该药物。但陆勇建立QQ群的初衷,一是方便与这些求药的白血病患者交流病情,传递求医问药信息,向病友介绍药物。二是为以增加购药人数而降低购药成本,绝并不是为了销售药物而赚取中间差价。且有证人证言证明,陆勇为病友购买药物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其不仅帮助病友买药、付款,还利用懂英语的特长,为病友翻译药品说明书及与药商的往来邮件,并没有任何盈利差价。

 

二、且陆勇代购的药物也从一开始的每盒4000元,降至每盒200元,和成本价无异。且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调查,陆勇所帮助的买药者全部都为慢粒性白血病患者,并没有任何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者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陆勇的代购行为并没有收取代理费、中介费等任何费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而印度赛诺公司在我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物,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账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那么本案中陆勇向印度赛诺公司提供账号的行为,是否视为销售假药罪共同犯罪呢?

一开始,因印度赛诺公司要求在中国购药的病患需使用西联汇款的国际汇款方式,将购药款汇至印度赛诺公司账户上,购药者们需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过程中需要使用英文沟通交易,程序繁琐,许多病患未能顺利操作购药。为方便QQ群中的病友们购药,使大家都能通过购买便价药来延续生命,陆勇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在中国境内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并提供中国境内的罗树春及杨慧英的农业银行账户作为交易账户。此时,交易模式才变为陆勇收集购药人数清单,购药者把购药款项汇至中国境内的罗树春及杨慧英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再由陆勇操作U盾,将该些款项汇至印度赛诺公司授意在中国境内开户的张金霞名下账户上,再由印度赛诺公司根据陆勇的统计清单,直接向病患寄送药物。而罗树春和杨慧英虽提供的农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使用,实际也是以印度赛诺公司对其愿意提供账号而免费提供药物为条件交换而得的。因此,在这个交易模式中,陆勇的行为也仅仅是为方便病友们购药,减少病友们换汇和翻译的困难,而作为统一收取病友们购药款项的中转过渡行为,陆勇的这一提供账号行为应理解为与病友们一并购药的买方行为,而不构成与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

 

四、陆勇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说明,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核心宗旨。据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查实,陆勇虽为他人代购药物金额达120000元,但通过该些QQ群的服药病患的证人证言可证明,该些白血病人服用了陆勇代购的药物后,身体没有收到任何伤害,还有治疗的效果,感谢陆勇帮助其延续了生命,可见,陆勇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小的,其行为也是为帮助病友们保命的无奈之举。

 

 

 

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综上,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推动了医改的发展,我们能欣慰地看到了现实中的变化:

 

一、2015年之后,国外新药的审批流程缩短,中国许多省市陆续把原研药格列卫列入医保。江苏的政策是,购买3个月的药可赠送9个月的药,病患一年花费18000元左右即可。与此同时,专利期之后,中国目前也有3家药厂在生产仿制药,一盒的价格是3000-5000元。

二、新华社2018年7月13日报道,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保局将开展2018年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工作。在此前一次沟通会上,参会的10家外资企业和8家内资企业相关代表表示,将积极配合医改工作,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真正让患者用上好药、用得起药。

但对于将陆勇吹捧为“慢粒性白血病的药神”,并且药神地位不可动摇,这个问题,我们不能一直在神坛下仰视,而需理性对待。陆勇代购的仿制药,据调查是没有经过正规公开的药效成分检测的,仅靠病患们的服药后的买家使用感是否有些儿戏了?无论如何,人命关天啊?另一方面,如果大家都一窝蜂地购买印度仿制药,那么社会秩序将会被破坏。那样的话,谁还愿意做拓荒牛,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投资研发新药,临床研究保障安全使用感,再在市场上市的才回收成本,获得收益呢?那样子的话,将会把千千万万甚至更多的病患推到无药可治更深的深渊里了。

                                            

 

 

另附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不起诉决定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陆勇,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私营企业主,无锡振生针织品有限公司和无锡绿橙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紫金门花苑5号501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30 日由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沅江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1月10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青松、张宇鹏,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将本案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起诉至本院,同年7月10日本院将本案审查期限延期15天,同年7月22日,本院对陆勇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沅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后,因陆勇经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2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次日对陆勇作出逮捕决定。2015年1月10日, 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本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间,陆勇先后在互联网上以“samchina680406”名义从“诚信卡源”的淘宝店主郭梓彪(另案处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陆勇购买了这3张卡以后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农业银行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2012年间,印度人Jainsanjay在江苏省无锡市农业银行开办了Jainsanjay和Jainmadhu两个账户来吸取贩卖印度药物的涉案资金,在其两个账户无法操控的情况下,从2013年1月开始,Jainsanjay与陆勇合伙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产的“VEENATlOO”、“IMATINIB400”、“IMATINIB100”等药物,陆勇先后使用云南省普洱市病人罗树春和杨慧英两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售药资金。直至2013年8月陆勇为了逃避打击、周转销售印度药物的资金,从互联网上郭梓彪的“诚信卡源”网店上购买了以夏维雨身份证办理的这张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njay在中国销售药物的资金。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陆勇帮印度“cyno”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自2013年以来,陆勇销售这几种药物的金额达300余万元,期间又多次按照Jainsanjay的授意将这些钱款汇给浙江省义乌市从事外贸的张金霞账户上。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为了进行同病患者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赛诺公司,并开始直接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抗癌药物。陆勇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陆勇及病友首先是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在此过程中,陆勇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由于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陆勇商谈,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金霞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印度赛诺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陆勇在QQ病友群里发布了印度赛诺公司的想法,云南籍白血病患者罗树春即与陆勇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杨慧英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树春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金霞账户,通知印度赛诺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在使用罗树春、杨慧英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树春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2013年8月,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陆勇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金霞账户。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勇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明陆勇购买3张借记卡的证据有:

(1)扣押的网银U盾与绑定的手机卡;

(2)银行借记卡开户资料;

(3)淘宝交易记录;

(4)银行交易明细;

(5)郭梓彪的证言;

(6)陆勇的供述等。

2、证明陆勇提供用于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账号的证据有:

(1)证人潘建三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陆勇是2005年,其女儿在网上发表一篇名为“谁能拯救我父亲”的文章,该文章被陆勇得知后,主动与其联系并为其提供帮助。陆勇建立QQ群的目的,一是为方便病友,用于病友之间交流、交换问药的信息;二是在病友群扩大之后,组织病友与药品生产厂家协商降低药品价格。

(2)证人罗树春、杨慧英的证言证明,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给陆勇使用。

(3)证人钟小强、张爱琴等患者证言证实,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购买该药品非常繁琐,并有部分病友难以弄明白操作过程,陆勇为方便病友支付药款提供账户,使得患者及时获得药品,延续生命,患者对陆勇深表感谢。

(4)有21名购药患者的证言及对应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购药患者或通过网络搜寻或直接与陆勇联系获知购药渠道后,汇款到陆勇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等银行账户,随后收到了印度赛诺公司邮寄的抗癌药品,同时,21名购药患者中多数的证言证明该药物确有疗效无不良反应,无人证明因服用该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5)陆勇的供述,其先后向购买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病友提供了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等账户,用于病友支付购药款。其供述还称,在网络QQ群或病友交流会上对印度药品的推荐目的是“与病友间进行交流,提高白血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提供人民币账户更多的是为了解决患者不懂英文和国际汇款程序复杂的难题,而不是为了帮助印度赛诺公司销售”。

(6)有部分购药者与陆勇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证明病友联系陆勇咨询购药及陆勇要求付款至指定账户的情况。

(7)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协查“VEENAT100”等药物进口销售许可信息的复函》证明,公安机关来函中提到的“Cyno pharmaceutical Ltd”公司生产的“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库中未查到药物进口许可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

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冻结、扣押款项应依法处理。
   陆勇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