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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南学生感染肺结核事件看 学校安全相关法律问题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以及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所以学校安全一直以来是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话题。校园安全有了保障,教师才能够专心教学,学生才能够安心学习,家长才能够放心工作,而我们这个社会也才能够正常的运转。近几日,湖南某学校多名学生被确诊为肺结核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的热烈讨论。

那么校园安全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在2017年11月22日周三的新锐电台FM96.7【生活与法】栏目中,来自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朱志强律师,给大家讲一讲学校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

 

 
 
 
 




Q1

 
 
 

我们应该怎么样理性的去看待

湖南某学校多名学生被确诊为肺结核这一事件?

 

答:学校发生多名学生感染肺结核的事件,我们国家是有专门制定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的,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就规定了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以及发生疫情后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等。

 

Q2

 
 
 
校园安全都会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呢?
 

答:校园安全涉及的方面会非常多。比如湖南某学校学生被确诊为肺结核的事件,它涉及到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还有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它涉及到教职工的故意伤害以及监管部门的失职失察等。实际上,校园作为一个小社会,它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和对应的法律问题也如我们这个大社会一样繁多复杂。比如校园安全还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校园欺凌事件、校园暴力犯罪、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比如我们的校车安全甚至金融安全,如校园贷,等等。这些校园里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其实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这些法律条文可能会散落在各项不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的规范性文件里。

 

 

Q3

 
 
 
在校园安全中我们的学校应该注意防范或者说控制哪些法律风险呢?

 

 

答:校园安全主要学校也会涉及到两个主体,也就是我们学校的教职工以及学校这个单位主体。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三条规定,分别对应了三种不同的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第三十八条是过错推定,第三十九条是过错责任,第四十条是承担补充责任。

 

 
 

Q4

 
 
 

《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的三种不同的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

 

 

答:根据刚施行的《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涉及校园安全的主要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发生人身损害,是推定校方有过错,由校方举证其对学生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通常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因为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家长一般不在场,家长举证会比较困难,所以由校方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会比较合理,所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了由校方举证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否则,就推定校方有过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涉及到校园安全的主要就是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规定。也就是校方只对其过错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且由受损害放举一方举证证明校方对损失的造成具有过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常见的学生之间在课间的自由活动或嬉戏玩耍时候造成了一方的伤害,如果受损害一方不能举证证明校方在教学管理和安全保护措施方面有过错的,学校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

如果伤害事故是由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所致,但是从公平原则出发,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以弥补对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比如比较常见的如学生在学校受到校外人员的侵害,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在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责任后,会根据校方的过失,判决学校承担部分的补充责任。这个补充责任,主旨是在侵权人无力支付赔偿数额时,由学校在补充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




Q5

 
 
 

在哪些情形下,学校对安全事故要承担责任?

答: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种是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第二种是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严重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种是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第四种涉及食品安全,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第五种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第六种是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第七种是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第八种是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第九种是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第十种是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第十一种是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第十二种是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十三种是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十四种是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Q6

 
 
 

哪些情形下校方不用承担责任?

 

 

答:以下规定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的;(七)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八)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九)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对于以上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比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害,学校也应通过宣传教育来尽量避免损害发生,以及发生灾害后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Q7

 
 
 

校园安全问题中,学生应该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答:其实在很多校园安全事件中,我们的学生是直接的参与者,比如校园欺凌事件,有的严重的可能还会涉及暴力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的权益保护以及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处罚。

跟我们学生相关的有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4类刑事责任年龄,分别为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当然,我们法律最主要的目的和功能应该是对学生的教育引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来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

 
 
 

Q8

 
 
 

校园安全问题中,学生家长应该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答:学校主要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家长承担监护责任。前面提到校园欺凌事件,对于大部分未成年侵害人来说,由于尚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监护人一般来说就是我们的家长。家长们要重视引导小朋友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另外,还补充一点,就是我们的社会其实也是要积极参与到青少年的教育以及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去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等。家长们要以身作则,给小朋友们作个好榜样

 

 
 
 
 
 
 
 

朱律师有话说:

校园安全的确涉及很多方面,也涉及很多主体,只有每一方主体都积极参与到校园安全建设中,只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都做到符合法律规范,才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以及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所以学校安全一直以来是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话题。校园安全有了保障,教师才能够专心教学,学生才能够安心学习,家长才能够放心工作,而我们这个社会也才能够正常的运转。近几日,湖南某学校多名学生被确诊为肺结核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的热烈讨论。

那么校园安全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在2017年11月22日周三的新锐电台FM96.7【生活与法】栏目中,来自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朱志强律师,给大家讲一讲学校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