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4号(修改前) |
[2017]7号(修改后) |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
1.量刑步骤 |
1.量刑步骤 |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7.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1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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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刑法条文 |
4.相关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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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规则一览表(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量刑情节 |
调节基准刑比例 |
备注 |
14岁—16岁之间犯罪 |
减少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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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18岁之间犯罪 |
减少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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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
减少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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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 |
减少20%-50%或者以上 |
犯罪较轻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
自首 |
减少40%以下 |
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
一般立功 |
减少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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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 |
减少20%--50% |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
坦白 |
如实供述的减少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减少10%-30%;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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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罪 |
减少10%以下 |
认定坦白、自首的除外 |
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
减少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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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减少4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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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人谅解 |
减少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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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 |
减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的和解 |
累犯 |
增加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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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劣迹 |
增加10%以下 |
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
增加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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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
增加20%以下 |
二、15种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1、交通肇事罪 |
||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
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
3年—5年 |
同上 |
逃逸致1人死亡 |
7年—10年 |
同上 |
2、故意伤害罪 |
||
致1人轻伤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致1人重伤 |
3年—5年 |
|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
10年—13年 |
|
伤害致死1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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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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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妇女1人 |
3—6年 |
|
奸淫幼女1人 |
4-7年 |
|
强奸情节恶劣 |
10—13年 |
|
强奸三人的 |
10—13年 |
|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
10—13年 |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10—13年 |
|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
1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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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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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致1人重伤 |
3—5年 |
|
致1人死亡 |
10—13年 |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
加10%-20% |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
加10%-20% |
|
5、抢劫罪 |
||
抢劫一次 |
3—6年 |
|
入户抢劫 |
10—13年 |
|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10—13年 |
|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10—13年 |
|
抢劫三次或数额巨大 |
10—13年 |
|
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
10—13年 |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10—13年 |
|
持枪抢劫 |
10—13年 |
|
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10—13年 |
|
6、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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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或二年内三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 |
|
7、诈骗罪 |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无期除外 |
|
8、抢夺罪 |
||
数额较大或2年内3次抢夺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5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无期除外 |
|
9、职务侵占罪 |
||
数额较大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 |
5—6年 |
|
10、敲诈勒索罪 |
||
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行为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5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 |
|
11、妨害公务罪 |
||
一般情节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暴力袭警 |
加10%-30% |
|
12、聚众斗殴 |
||
一般情节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聚众斗殴三次 |
3—5年 |
|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
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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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
3—5年 |
|
持械聚众斗殴的 |
3—5年 |
|
13、寻衅滋事罪 |
||
寻衅滋事1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3次(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5-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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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一般情节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情节严重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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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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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
7—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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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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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
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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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
加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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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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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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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运输毒品 |
减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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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
减30%以下 |
|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
减30%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