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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量刑规则对照表

[2013]14号(修改前)

[2017]7号(修改后)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时,应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14号同时废止。

3.相关刑法条文

 4.相关刑法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规则一览表(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

备注

14岁—16岁之间犯罪

减少30%--60%

 

16岁—18岁之间犯罪

减少10%--50%

 

未遂犯

减少50%

 

从犯

减少20%-50%或者以上

犯罪较轻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

减少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

减少20%

 

重大立功

减少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坦白

如实供述的减少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减少10%-30%;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减少30%-50%。

 

当庭认罪

减少10%以下

认定坦白、自首的除外

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少30%以下

 

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少40%以下

 

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人谅解

减少20%以下

 

刑事和解

减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的和解

累犯

增加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有前科劣迹

增加10%以下

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

增加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

增加20%以下

 

 

二、15种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1、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

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3年—5年

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

7年—10年

同上

2、故意伤害罪

   

致1人轻伤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年—5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年—13年

 

伤害致死1人

 

3、强奸罪

   

强奸妇女1人

3—6年

 

奸淫幼女1人

4-7年

 

强奸情节恶劣

10—13年

 

强奸三人的

10—13年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10—13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

10—13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10—13年

 

4、非法拘禁罪

   

情节一般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致1人重伤

3—5年

 

致1人死亡

10—13年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加10%-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

 

加10%-20%

5、抢劫罪

   

抢劫一次

3—6年

 

入户抢劫

10—13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13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0—13年

 

抢劫三次或数额巨大

10—13年

 

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10—13年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0—13年

 

持枪抢劫

10—13年

 

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0—13年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二年内三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7、诈骗罪

   

数额较大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或2年内3次抢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

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行为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3—5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暴力袭警

 

加10%-30%

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聚众斗殴三次

3—5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3—5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5年

 

持械聚众斗殴的

3—5年

 

1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1次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次(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5-7年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般情节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

3—4年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3—4年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加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同上

 

再犯

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减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