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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就能随便撒野?NO!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行为增加,债务纠纷不断增多,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也越来越多。今天,中检小编以几个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例向大家展示追讨债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一:追债可以,别限制人身自由

 

何某滨、王某涉嫌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滨与被害人徐某卫存在经济纠纷,因多次索款未果,遂伙同王某等人驾车至某镇区某酒店附近,将徐强行拘禁在汽车后备箱中,性质恶劣。

检察官说案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无可厚非,但请大家注意了,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果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涉嫌非法拘禁罪。

 

 

案例二:暴力索债行为决不允许

 

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为追回被张某丙及其同伙诈骗的1.5万元被骗款项,非法拘禁张某丙,实施殴打并恐吓张某丙还钱。

检察官说案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欠钱不还确实无法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但如果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或暴力殴打他人,有可能涉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在追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案例三:你能控制自己的暴力程度,你能HOLD得住同伙吗?

 

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为追回被张某丙及其同伙诈骗的1.5万元被骗款项,非法拘禁张某丙,实施殴打并恐吓张某丙还钱。

 

检察官说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本人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但却应当和其他同伙共同对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所实施的是共同犯罪。“组团追债”确实让人更有底气,但同伙的暴力程度往往难以控制,一旦失控,法律后果也就不可避免了。

 

案例四:非法拘禁致人“自残”,后果严重

 

黄某胜等3人涉嫌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胜、吴某文、冯某文受他人唆使向被害人邓某玲追讨赌债。在强迫被害人邓某玲写下欠条后,黄某胜等人又将邓某玲带至某镇某宾馆,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邓某玲还债,导致邓某玲因不堪精神压迫,趁黄某胜等人不备,喝下自带的农药自杀身亡,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官说案

非法拘禁过程中,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的暴力行为致死,二是被害人自杀身亡,三是其他原因,如被害人本身有某种疾病,基于外界刺激而病发身亡。无论被害人基于何种原因死亡,犯罪嫌疑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结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固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使用非法拘禁等手段索债,极有可能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身陷囹圄。出借资金时,债权人需要充分考虑商业风险,并且妥善保全相关证据,证据充分,才有底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来源:中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