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60-88869997

凯行说法 | 关于“高铁上猥亵女童”事件的法律分析



      10月27日下午,从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高铁上,一名男子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并对其做出猥亵动作。从视频内可以看到,该男子把手伸进女孩的下身和背部,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女孩的背部、脸部、颈部,而该女孩一直很抗拒并试图挣脱,喊着“不要不要”。据拍摄视频的网友观察,这名男子和女孩可能存在父女关系。现南昌铁路公安局已介入调查。

 

随着事件的发酵,公众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孩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该男子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女孩是否适合在该家庭被监护”这些问题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猥亵?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手段。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被猥亵儿童的默许不影响猥亵行为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受害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推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他们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性防卫能力较弱甚至没有。因此,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即使被害儿童对于猥亵行为自愿、默认、没有进行反抗,也不影响猥亵儿童罪的成立。

 

三、该男子构成猥亵儿童罪吗?

 

1.猥亵儿童行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触犯《意见》第二十三条,最高判刑可以达到15年。

如果同时造成儿童轻伤以上,根据《意见》第二十二条:“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中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在强奸罪的量刑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达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四)项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视频中的男子在高铁上这种公众场合旁若无人地实施猥亵行为,且猥亵对象不满十四周岁,符合刑法意义上儿童的定义,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且该男子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确认是刑事犯罪,依法可从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如果确认猥亵者与女童为父女关系,该男子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该男子确认为女孩的父亲,非但没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女孩,反而作出侵害行为,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即使是亲人的侵害行为,也没有“法外容情”,更应从严惩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中之重,但同时,家长在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害上也责无旁贷,但愿每一位看了本文的家长,都能提高警惕,让我们一起为孩子们创造平安祥和的成长环境,让他们远离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