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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只是违法行为?处罚很轻?没那么简单!

凯行说法
 
禁毒专题
 
 
我们总以为“瘾君子”吸食毒品
是违法行为 不是犯罪行为
所受到的处罚无外乎就是
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戒毒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吸食毒品往往会伴随着
各种各样的衍生式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
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讲师简介
 
 
 
贡丽思 律师
 
 
 
中共党员,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党支部公益普法宣讲团成员,具有多年的民商事诉讼工作经验,擅长处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多个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处理基层矛盾和化解纠纷。热衷于公益普法,曾为中小学学生、职业院校学生、村民小组长、妇女、企业管理人员等开展数十场普法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