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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家校 共育花开 | 凯行律师以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3年6月27日,我所党支部与中山市石岐实验小学党支部签订共建协议。为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和党建共建作用,10月20日,我所党员律师、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关工委委员贡丽思为中山市石岐实验小学全体教师、各年级家长开展主题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普法讲座。
 
 
 
 
 
 
贡丽思律师首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六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及司法保护)进行解读,并从强制报告制度、防范校园欺凌、身心健康保护、教育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向家长和老师们解读重点法条,为大家敲响法律警钟,时刻提高警惕,保护未成年人、守住责任、履行义务。
 
 
随后,贡丽思律师重点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家庭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从家庭责任、社会协同、国家支持、法律责任四个方面,阐明了家庭教育以及家庭保护的重要性。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并要合理运用好方式方法。
 
 
 
最后,贡丽思律师强调家庭教育不能缺失,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依靠学校,还需要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与会教师、家长纷纷表示此次讲座干货满满,受益匪浅。
 
往后我所将继续发挥律所与学校的双重联动优势,发挥凯行律师的专业优势,开展更多禁毒、国防、宪法、未成年保护等主题普法活动,一起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简介
 
贡丽思 律师
中共党员,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党支部公益普法宣讲团成员,具有多年的民商事诉讼工作经验,擅长处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多个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处理基层矛盾和化解纠纷。热衷于公益普法,曾为中小学学生、职业院校学生、村民小组长、妇女、企业管理人员等开展数十场普法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