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60-88869997

疫情背景下看妨害公务罪

 
 
 
案例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案件。
2月2日上午,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异地回湖州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协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当日,本案被告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月9日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浔区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1

 

其他地区也有人因法律意识、

防控意识淡薄发生了类似的案例。

 

1、妨害公务罪的基本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2、关于妨害公务罪针对的特定主体
 
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需要看是否针对特定主体以及特定主体是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值得注意的是,妨害公务罪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等于一般理解意义上的公务员身份或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应当结合“公务”的实质来判断。妨害公务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权力的合法行驶,妨害公务行为实质上是针对阻扰国家政务的执行。针对疫情背景而推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也在此作出了解释,将“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也列入了妨害公务罪中特定主体的范畴。

 

3、关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和威胁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单纯指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还包括对“公务人员”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毁损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迫使“公务人员”无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害程度不是认定妨害公务罪的要件前提。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受到轻微以上伤害,但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足以达到妨害公务的后果,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4、关于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情形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的量刑。并针对“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情形,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疫情当前,有些人过于自信,缺乏法律意识,不配合防疫工作,挑战法律底线,很有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必要的隔离是对每个人负责,一个人感染,关乎家人、邻里甚至社会的安全。遵守居家隔离规定,配合相关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一起打赢这场人民战争。

 


 

 

1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一)妨害公务罪
1.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撰稿:朱志强律师团队